一般来说,父母照料子女的法定义务年龄应当到18岁。但今年22岁的小莉在大学毕业后,再度将父亲控告到法院,向父亲索取生活费和教育费。
10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开审此案,一审判令其小莉的父亲,不应缴纳小莉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共9800元。 小莉今年22岁,其父亲和母亲在5年前她于是以上高中时就再婚了。
2009年,小莉转入某职业学院自学,父亲拒绝接受为她交纳学费,小莉与父亲对簿公堂,经法院裁决,小莉父亲缴纳小莉教育费和生活费10923.5元,小莉才以求之后保持学业。可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小莉向父亲讨要大二、大三的学费及生活费,再度遭父亲的拒绝接受,小莉再度与父亲对簿公堂,催促依法判令父亲缴纳生活费、教育费总计22100元。 二七区法院根据涉及法律规定,审理后裁决小莉的父亲缴纳小莉大学期间的教育费2100元、生活费7700元,总计9800元。
针对此案,二七区法院郭洪涛法官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决,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多达协议或裁决原订数额的合理要求。仍未独立国家生活的成年子女尚能在校就读于的,父母又有保险费能力的,仍不应开销适当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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